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軟體自由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為基於軟體自由及開放精神,推動相關軟體及其源碼於各方面之應用,並落實資訊分享之理念﹔藉由教育推廣與國際交流等活動,以促進軟體自由社群之發展,進而提昇軟體品質與技術水準,促成軟體發展的健全環境。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係服務軟體自由社群、推廣相關理念的社會團體,任務如下:

  1. 擴大社會各界對於自由開放軟體之認識與運用,並推廣其所蘊含軟體自由之意義及互助理念。
  2. 創造社群互動之客觀條件,加速推動自由開放軟體之中文化工程;匯集社群同好力量,創造社群及會員之最大權益。
  3. 基於服務社群之宗旨,協助各級行政機關及民間團體有關自由開放軟體使用聯繫或爭議調處之相關法律事項。
  4. 辦理教育訓練,以培養相關人才並促進經驗之交流。
  5. 研究軟體產業之經濟政策、法令規範並提出建言,以推動利於自由開放軟體發展環境與經濟模式。
  6. 促進自由開放軟體之國際交流事項。
  7. 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8. 各項相關書籍刊物之出版發行。
  9. 其他依法令規定辦理事項之協助。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支持軟體自由精神之個人,填送入會申請書一份,經理事、監事任二人認可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員常年會費者,為永久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支持軟體自由精神之營利事業法人、非營利事業法人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填送入會申請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以團體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3. 個人認同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七歲以上、已滿或未滿二十歲者,支持軟體自由精神之個人,亦得選擇成為認同會員。填送入會申請書一份,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認同會員。
  4. 榮譽會員:對自由開放軟體產業或技術有顯著成就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團體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會員單位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應享受之權利如下:

  1.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發言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個人認同會員及榮譽會員僅有發言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3. 請求本會協助服務事項。
  4. 接受本會提供之各項資訊與服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前十五天以即期款項繳納會費後之本會新會員,始得依本章程規定享有會員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處分:

  1. 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2. 言行有妨害或破壞本會名譽信用者。 會員代表個人行為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原派之會員單位應撤換之,會員代表離開其代表之會員單位者,原派之會員單位應改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三條

除永久個人會員外,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應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決定工作人員之聘免、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7. 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 議定召開會員大會日期。
  3.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
    第廿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為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議決議案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惟第三屆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之任期,為配合會務調整縮短為十八個月。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如因應會務需要,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前項委員會、工作組均視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另立經費預算。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提供本會業務之相關諮詢並協助推廣本會宗旨,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能適時到會者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卅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當選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之。

第卅三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1. 會員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具有學生身份者七百元。永久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壹萬元,視同爾後每年常年會費均已繳納。
    2. 團體會員壹萬元。
    3. 個人認同會員伍佰元。 具有學生身份者三百元。
  2. 補助費。
  3. 捐款。
  4. 基金孳息。
  5. 委託收益
  6. 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員退會、喪失會員資格或經除名者,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八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四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並報請內政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0二0一二0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改。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改。
民國一0二年三月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改。
民國一一0年三月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改。
民國一一二年三月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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